彩礼指导标准(最新彩礼返还标准指引)


一、概念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二、彩礼主要内容

1、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2、 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3、彩礼返还因素

(一)共同生活时间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应予以返还。

b: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根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双方共同生活二年(部分法院三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返还。

(二)生育情况

一般来说,已经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

(三)彩礼数额 

在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一般不宜再判决返还。但是,在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当地年人均收人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彩礼已经失去其本身承载的功能限度,甚至异化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民法典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因此,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予以返还。

高价彩礼:一、根据当地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风俗习惯,确定彩礼一定幅度的上限金额或上限比例。二、审查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等,判断所给付的彩礼价值金额对于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而言是否占比过高、负担过重。

(四)彩礼使用状况

将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关键在于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

(五)过错程度

一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家暴、出轨等不良行为也是作为返还彩礼因素之一。